男子与女友妹妹“假结婚”骗取拆迁补贴?法院
作者:365bet登录日期:2025/11/26 浏览:
在“男子与女友妹妹假结婚骗取拆迁补贴”案中,原判例一、二均裁定婚姻有效。 11月24日,男子母亲的代理律师在报中表示,他们将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不属于我国民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也不属于因胁迫而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对此,男子母亲的代理律师强调,民法典婚姻条款无效,并不排除民法典总则中对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定,即串谋虚假表达意思表示、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礼仪的行为,都可以导致法律行为无效。论文指出,原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均未对于上述问题,陈老师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徐天和薛冲是同性,一起生活了十几年。采访者提供的图片:“这里还有50平米,可以尽快办理离婚手续。”该报此前报道称,大量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北京48岁男子徐天(化名)和薛冲(化名)是同性,两人已经同居十年左右。徐天是国企高管,薛冲是医生。他们的关系,徐天的家人都知道。 2024年底,徐T的母亲利文西安所在的村庄开始腾出安置。根据疏散政策,每户可享受每人50平方米的安置房指标。此次配额价与市场价相差约4万元/平方米,意味着利润约200万元。广告中另外,还有每人20万至30万元的转账(结算)费。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民政局对婚姻登记及表格处理的审查显示,2024年12月12日,北京丰台人徐天与河南焦作人薛莉登记结婚。婚前,徐天48岁,本科学历,单身。雪莉比徐天大三岁,高中毕业,拿犹太人。雪莉与她已故的第一任丈夫育有一个儿子。转账信息显示,结婚登记当天上午8点,徐天向薛丽转账5万元。一个小时后,徐天从北京乘坐高铁,中午12点抵达焦作。当天下午,徐天与薛莉登记结婚,并于当天下午5点乘车返回北京。聊天记录清楚地显示,在婚姻登记期间过程中,徐天还和妹妹聊天说:“这样我就可以多出50平米,这样我就可以尽快办理离婚手续。”据徐天家人介绍,两人结婚时没有摆酒席,也没有通知亲友,婚后也没有住在一起。 2025年初,官方发布的空缺和安置人员公告显示,安置名单上出现了雪莉的名字——谁也没料到,2025年2月5日上午10时36分,在北京路路口,徐天的自行车与行驶中的汽车相撞,当场死亡。徐天去世后,家人向拆迁部门申请将薛丽从安置名单中删除。因事故赔偿、保险赔偿、遗产处置等问题,薛立贤以“合法继承纠纷”为由,将徐天母亲告上法庭。此后,徐家人指责薛莉等人。第三人以婚姻关系无效为由起诉薛冲。徐天去世后,徐天家人在与薛冲的视频通话中提到“假结婚是为了拆迁想法”,但薛冲并未否认。静修中心总部的走廊上悬挂着警告“假结婚”法律危险的广告。采访者供图 一审和二审均认定婚姻有效,原告将申请再审。 7月2日,前述“李学、徐天案”将在河南省解放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徐天和薛莉的代理律师是为了维护利益,只是一个名字。它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礼仪。庭审中,薛莉的律师表示,结婚的动机和目的尚未影响婚姻的有效性。 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放区显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段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得提供驳回当事人请求的证据。证明薛莉、徐天无效的证据他承认,薛丽和徐天的婚姻无效,因为他们结婚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但徐天的母亲随后提出上诉,法院不予支持。声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所列以外的理由主张婚姻无效,但该条并不排除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定。本案中,两人通过登记结婚的方式隐瞒了获取拆迁补偿金的真实意图,已构成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共谋罪、失实陈述罪。该民事诉讼依法应当无效。同时,双方通过虚假婚姻侵占被拆迁集体资源的行为,损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利益,违反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二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原审判决将婚姻效力的认定机械地局限于婚姻家庭部分的特别规定,而忽略了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则。这是法律适用的错误,不符合我国现行司法实践。 10月30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理由与一审法院相同。 11月24日,徐天母亲的律师告诉本报,目前他们正在准备材料,准备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确认薛莉与徐天的婚姻无效。图为木槌。资料图:专家:要保证个案的公平性。指挥中心走廊内在涉及的疏散项目中,有不少海报写着“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礼仪,面临法律风险”。 2020年7月发表的官方文章显示,福建省集美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全国诉讼专家黄勇在评论一起通过“假婚姻”突破拆迁补偿刑事案件时表示,当事人确实利用“假婚姻”获取拆迁补偿。进而阻碍村民取得征地补偿的资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良俗,婚姻关系无效。他个人的理解是,虚假表达意思表示、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礼仪的摔倒可以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后者侧重于根据行为性质做出负面评价。在相比之下,对于通过婚姻获取国有财产的常见行为,公权力部门依法根据“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性质作出负面评价,可能会在社会效果上更好。当然,不排除前者也能达到无效的效果。对于薛莉与徐天的婚姻案,北京中文(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叶莹莹在论文中表示,从程序上看,前者也能达到无效的效果。看来,法院在“婚姻无效”案中追加薛冲作为第三人审理,这确实是法律诉讼中的一个胜利,法院代表希望通过第三人了解徐天和薛莉婚姻的真实状况,这也反映出我国司法对于无效婚姻和婚姻效力的检验是严格的。结合以往的经验适用,必须严格符合民法典第1051条明确的三个条件之一,婚姻才能被认定为无效。不过,叶莹莹强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及相对人恶意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当事人恶意开玩笑,企图通过虚假婚姻达到犯罪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以考虑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确认相关民事行为无效。”叶莹莹表示,“徐天、雪莉案”目前不涉及刑事诉讼问题,但个别案件是否公正还有待确定。在民事纠纷领域,无论婚姻有效还是无效,最终的平衡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如果案件涉及相关诉讼,如继承分割等,在核实两人婚姻关系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合理的财产分配方案,实现当事人之间的较强公平性。叶莹莹指出,目前在婚姻法领域,对涉及“假结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认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其次是第146条(串谋捏造虚假言论)、第153条(违反公序良俗)和第154条(恶意串通破坏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的规定。总则中的三项规定在实际法律适用中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此外,这些规定与第1051条的优先适用问题也是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 “建议出台更多司法解释或案件指导意见,明确认定标准,加强民事案件审理中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叶莹莹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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